维生素 (矿维元素片)
补钙类 (高钙片)
脑神经 (谷维素)
脑血管 (吡拉西坦片)
消炎药 (乙酰螺旋霉素片)
退热药 (去痛片)
退热药 (对乙酰氨基酚片)
止咳药 (枸橼酸喷托维林片)
感冒药 (小儿氨酚黄那敏片)
感冒药 (氨咖黄敏片)
感冒药 (复方氨酚烷胺片)
胃  药 (复方碱式硝酸铋片)

维生素 (九寿维生素C口含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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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(2018年第23号)
发布时间:2018.10.25
来源:  作者:
 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,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,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“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”的字样。

  二、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,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,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。至2020年底前,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。

  三、自2021年1月1日起,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有关规定查处。

  四、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,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。

  五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  特此公告。

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
2018年2月13日


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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